|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注册建造师网首页
>> 新闻动态 |
| 明码标价合同外不得加收费用 |
| 中国注册建造师网(www.btedu.com.cn) 时间:2005年10月27日14:41 来源: |
市开发办和市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明码标价,并实行“一价清”,即购房合同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其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开发企业还必须将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有线电视报装费、对讲系统费用、防盗门费用等。只要合同中未约定,购房者可拒付费用。 通知还要求,凡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或预付款。 市开发办、市物价局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监督力度,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或发布不实价格、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购房者争购的,将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
| 编辑:btedu.com.cn |
|
| |
|
|
|
|
 |
|